生命权保障视角下拒执罪量刑起点的司法突破
——从案发后明知责任起算的法理与实践
法者,治之端也。“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划定了价值坐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中,“执行难”始终是制约司法公信力的突出瓶颈。据统计,全国生效判决实际执行到位率仅约40%,大量案件因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瞒财产陷入“执行不能”,其中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尤为典型。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约25万件,交通肇事类侵犯生命权案件占比达33.6%至44.4%(约8.4万至11.1万件);我国每年近20万人因交通事故伤亡,交通事故更是儿童伤害的首要成因。这些案件中,受害者权益救济屡屡遭遇“法律白条”,肇事者利用诉讼程序空窗期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冲击着司法公正的根基。
近期,新京报、界面新闻、法治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围绕“小宇泽案”展开专题报道,引发司法界与法务界对交通肇事类案件拒执罪量刑起点的广泛讨论。共识逐渐形成: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量刑,应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负有救助与赔偿责任却转移财产时起算,而非判决生效之日。这一认定既契合2024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精神,也为破解执行难、强化儿童保护提供了关键路径。
一、核心共识:儿童伤害类案件拒执罪的起算时点界定
“执行难”的症结之一,在于传统司法实践将拒执罪追责起点限定为“判决生效后”,导致“案发后至裁判生效前”的空窗期成为逃执行为高发区。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司法数据显示,1-9月全国法院执行到位率为51.35%,近半数案件因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无法执行,交通肇事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业界理论与法务专家一致认为,儿童伤害类案件的拒执罪认定应突破传统标准:起算时点需前移至“案发后侵权人明知责任却转移财产之日”。理由如下:其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公诉审判往往耗时半年以上,若以判决生效为起点,肇事者可充分利用该期间转移财产;其二,案发后肇事者对自身救助义务与赔偿责任具备预判能力,此时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更重;其三,唯有提高拒执成本,才能从源头遏制交通肇事类侵权行为,完善儿童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
二、司法解释新解:“诉讼开始后”的广义适用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首次将拒执罪“转移财产”的认定时间从“判决生效后”扩展至“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标志着拒执罪从“威慑符号”向“执行利器”的转型。
结合侵犯生命权案件的特殊性,对该解释需作进一步细化解读:1.“诉讼开始后”的广义界定:民事案件中可理解为一审程序启动,但交通肇事类刑附民案件应采用更宽泛的司法程序标准——案发后报警备案即视为“诉讼开始”。此时肇事者已明确知晓自身救助与赔偿义务,其转移财产的行为直接指向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与司法解释立法本意一致。2.持续行为的定罪逻辑:若肇事者在案发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且该行为持续至判决生效后,经执行通知仍拒不履行的,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认定既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又能有效填补惩治空窗期。
三、国内外实践印证:责任明知时起算的合理性
(一)国内司法实践的演进。多地司法案例已践行这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第1396号指导性案例明确,肇事司机在案发后、诉讼前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责任的,可认定为拒执罪;“小宇泽案”中,肇事司机案发次日即转移大额财产(其银行从业人员背景更能佐证 “明知责任”),法院已将该行为纳入量刑考量。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可直接构成拒执罪,为案发后起算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国际立法的参照。虽无统一“拒执罪”概念,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将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扩展至诉讼前。日本刑法规定,妨害行为可发生在诉讼前、诉讼中或判决后,其核心逻辑与我国对生命权案件的特殊保护理念相通,均强调对恶意逃执行为的全链条规制。
四、争议焦点与认定标准细化
(一)核心争议的破解。当前争议集中于“案发后”与“司法程序启动后”的界定差异。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应坚持“责任明知为核心”:只要肇事者在案发后能够预判自身赔偿责任(如造成人员伤亡、存在酒驾逃逸等全责情形),其转移财产行为即应纳入拒执罪评价范围,无需等待公安立案或检察院批捕等程序节点。
(二)“明知责任”的司法推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肇事者 “明知赔偿义务”可依据双重证据:1.法律规范与常识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方过错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伤亡引发的赔偿义务具备基本认知;2.行为表现证据:案发后拖延救助、不配合调查、大额提现或向关联方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均可间接推定其 “明知责任”。3.对于主观恶意的认定,若肇事者在案发后至诉讼前实施财产转移,且转移金额足以覆盖赔偿数额,检法机关可直接认定其恶意较大。这种标准既避免了“唯判决生效论”的纵容性,又防止了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
五、法理支撑:从因果关系到法秩序统一
(一)刑法理论基础。从犯罪构成来看,拒执罪的本质是侵害司法权威与债权人权益的继续犯。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肇事者案发后转移财产的行为具有持续侵害法益的特征,直至财产追回或义务履行完毕才终止。“小宇泽案”中,肇事者转移的百万元财产直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仅以判决生效后为起点,将割裂这种因果联系,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法秩序统一原理。拒执罪的“明知责任”可依据民事、行政法规范推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要求肇事司机立即停车、抢救伤员,隐含预判赔偿责任的义务;《民法典》第1005条、第1165条进一步明确侵权人的预判责任。这种跨部门法的义务衔接,使“案发后明知责任”的推定具备充分法律依据。对于具有银行、法律等专业背景的肇事者,更可直接推定其知晓财产转移的法律后果。
六、实践路径:公检法联动与机制完善
“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破解执行难需要多方协同发力:1、强化司法解释落地:通过专题培训明确“案发后明知责任起算” 的具体适用场景,统一裁判尺度;2、健全联动机制: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作用,完善公检法财产查询共享数据库,实现对案发后财产转移行为的实时监测;3、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推广最高人民法院1396号指导案例与“小宇泽案”的裁判经验,强化同案同判;4.开展专项行动:针对交通肇事类拒执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加大财产追回与惩戒力度,提升法律威慑力。
结语:以正义之名守护生命安全
七年来,宇泽慈心公益项目秉持“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理念,将爱心传递30余个省份。在“小宇泽案”的推动下,拒执罪量刑起点的前移已成为守护生命权、破解执行难的重要突破口。这一认定既落实了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又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迫切期待——当肇事者在案发后便无法通过转移财产逃避责任,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受害者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每一个孩子的平安成长之路才能更有法治温度。
本项研究课题得到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专家及社会公益力量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安国俊 夏杰 武景生)
附件:作者简介
安国俊:宇泽慈心公益项目发起人,2024年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杰出人物,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责任投资论坛副理事长。
夏杰:上海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武景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
相关报道索引
《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如何破局 专家:拒执罪认定时间或可再提前》,法治日报,2025年11月8日;
《时隔7年宇泽案迎来进展,一肇事司机涉拒执罪一审未判》,界面新闻,2025年6月24日;
《车祸后“跨省抢救”等小宇泽离世6年,肇事司机拒执案明日再开庭》,新京报,2025年8月14日;
《跨省抢救的小宇泽离世6年,肇事司机拒执案再开庭》,南方周末,2025年8月20日;
《儿童平安出行法治建设研讨会在京举行》;
《加强拒执惩治工作研讨会在京举行》;
《宇泽慈心大爱洒满人间 致力于让每一位孩子平安回家》。
图片:网络
责编:阳瑞
审核:李丹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