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江西省余干县一小区业主反映,该小区6棵近二十年树龄的公共绿化大树被物业砍伐,大量绿化树木遭“断头式”修剪,而物业仅以“修剪”为名在业主群草草通知。这起看似简单的“砍树事件”,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损害了业主权益,还暴露了治理短板,值得所有社区和物业行业深刻反思。
一、法律定性:绝非“修剪”那么简单,而是多重违法的叠加
物业试图将“砍伐”树木的行为伪称为“修剪”,以期模糊法律界限。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市绿化条例》,小区内树木属于业主共有,任何擅自砍伐或修剪行为必须经过业主集体决策和相关部门批准。在刚性的法律法规面前,物业的违法行为是清晰可辨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度看,小区公共绿化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除非有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这6棵生长了近二十年的大树,作为公共绿化的重要载体,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生态财富,物业无权擅自处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要求,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既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征求业主意见,仅凭一则模糊的通知就擅自砍树,显然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和决策权。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规,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文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或采取补救措施。即便树木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处理,也需报请园林部门认定,擅自砍伐即属违法。多地案例早已明确,过度修剪、截除主干等行为可被认定为“变相砍伐”,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以“修剪”为幌子行砍伐之实,既规避了审批义务,也违反了绿化养护的技术规范。
二、责任追溯:物业需承担三重法律后果,不能止于“口头道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涉事物业绝非“发个通知”就能免责,而是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层面的多重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近二十年的大树不仅具有生态价值,更承载着业主的情感记忆,其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都应依法核算赔偿。参考西安某小区案例,法院曾判令擅自改造公共绿地的业主恢复原状并补种相同规格绿植,这一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本案——物业应在原地补种同等树龄、同等品种的树木,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
在行政责任方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罚款,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武汉某小区物业因“砍头式”修剪行为被罚款2100元,天津北辰区某物业擅自砍伐疑似古树而受到从重处罚,这些实例无不彰显,行政追责绝不会缺席。余干县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法介入,对砍伐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树木价值的1-10倍处以罚款,并督促物业履行补植义务。
更值得警惕的是刑事责任风险。如果被砍伐树木属于古树名木,或砍伐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事处罚。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亦足以凸显物业法律意识的严重匮乏。
三、治理反思:为何“砍树事件”屡禁不止?
余干该小区的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武汉、天津、上海、株洲等地均发生过物业擅自砍树事件,暴露出共性问题:其一,物业法律意识淡薄,将自身错位为“管理者”而非“服务者”,漠视了业主的共有权益;其二,决策机制缺失,公共事务处理沦为物业的“单边行动”,业主缺乏有效的参与和监督途径;其三,监管存在盲点,部分地区对小区绿化的日常监管和违规查处不够迅捷,致使物业心存侥幸心理。
破解此困局,需构建“业主监督+物业自律+部门监管”的三重防线。对业主而言,应增强权利意识,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而言,需摒弃“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在涉及公共绿化等共有财产处置时,必须履行公示、征求意见、审批等流程,将“事前沟通”而非“事后通知”作为工作准则;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强化对小区绿化的常态化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擅自砍树等违法行为“零容忍”,既要追责,也要公开曝光,形成警示效应。
四、法制时评
一棵成长了近二十年的树,砍伐仅需一瞬间。小区公共绿化不仅是生态环境的“净化器”,更是社区凝聚力的“纽带”。物业作为社区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成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而非侵害者。余干县的“砍树事件”应成为一面镜子,反映出物业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唯有依法办事、尊重业主、敬畏生态,才能让社区绿化真正成为滋养居民生活的“绿色财富”,而非引发矛盾的“争议焦点”。
责编:余克勤
